1. |
會名: |
香港紅十字會甘迺迪中心家長教職員會 (下簡稱「本會」)
Hong Kong Red Cross John F. Kennedy Centre Parents Teachers/Staff Association (HKRCJFKC P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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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名稱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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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定義 |
2.1 |
學校/本校 |
香港紅十字會甘迺迪中心 |
2.2 |
教職員 |
學校全體受薪職員 |
2.3 |
專責人員 |
受僱擔任學校的物理治療師、言語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職業治療師助理、社工、教育心理學家、護士、舍監、助理舍監、宿舍家長、康樂輔導員 |
2.4 |
離任教職員 |
曾在學校正式受聘工作的教職員 |
2.5 |
家長 |
在校學生家長、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
2.6 |
校友家長 |
曾在學校就讀的學生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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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會址: |
香港大口環道15及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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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性質: |
非牟利註冊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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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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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職員及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
5.2 |
配合學校及學生發展需要,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
5.3 |
恪守香港紅十字會使命、價值觀及七大基本原則行事。 |
5.4 |
以香港紅十字會甘迺迪中心家長教職員會名義所進行的一切活動皆直接或間接與香港紅十字會的形象有關,因此所舉辦的活動應保障香港紅十字會的聲譽。 |
5.5 |
本會一切會務事宜,包括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及教育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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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與香港紅十字會的關係 |
6.1 |
為香港紅十字會甘迺迪中心法團校董會認可之家長教職員會。 |
6.2 |
恪守香港紅十字會使命、價值觀及7大基本原則行事。 |
7. |
會員 |
7.1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類:
(a)基本會員:所有在學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加入成為基本會員。
(b)當然會員:學校現任校長、教師及專責人員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c)永久會員:學校校友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教職員,均可申請為本會的永久會員。惟本會委員會有權就有關申請作最後決定,而委員會不須為該決定而提供任何理由。 |
7.2 |
各會員須遵守本會章各項細則,並有繳交會員會費及依從會議決策的義務。 |
7.3 |
各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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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名譽顧問 |
8.1 |
本港社會賢達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可由本會委員會邀請為名譽顧問,並須在周年大會通過落實。名譽顧問無須交付任何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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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會費 |
9.1 |
基本會員須於每年九月份內繳交會員年費;永久會員入會時須一次過繳交規定之會費;而當然會員則無須繳交會費。 |
9.2 |
基本會員年費、永久會員入會費及繳費安排由本會委員會議決,如有更改,須於會員大會上通過。有需要的家庭可透過社工向本會申請豁免。 |
9.3 |
凡基本會員欠年費超過60日,仍未清繳者,其會員資格則會被取消,並喪失對本會的一切權利。 |
9.4 |
除繳交會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的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作發展會務之用。 |
9.5 |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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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退會及開除會籍 |
10.1 |
會員如若退出本會,需給予本會書面通知。 |
10.2 |
會員退出本會後,該會員均喪失本會的所有權利。一切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
9.3 |
會員如拒絕遵守本會章的任何規定、本會的規則、規例或附則或者本會任何決議,或作出任何行為妨礙本會或學校事務,或作出任何很可能干犯本會或其他會員的權益、活動或宗旨的行為而造成妨礙或損害(視屬何情況而定),經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正式通過有關決議後,該會員可被開除會籍或被採取必需的任何其他形式紀律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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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組織 |
11.1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日常會務均由委員會處理。 |
11.2 |
委員會由13名委員組成,包括7位家長委員及6位學校委員。職位包括:
(a) 主席 (1位);
(b) 副主席 (2位);
(c) 秘書 (2位);
(d) 司庫 (2位);
(e) 康樂 (3位)及
(f) 聯絡 (3位)。
除主席一職外,各職位均須包括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 |
11.3 |
委員會7位家長委員由基本會員投票選出,得票最高的家長委員將出任本會主席及委員會主席。委員會6位學校委員由學校行政委員會於當然會員中挑選委任,並在學校行政委員會會議中作出提名及通過。 |
11.4 |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位成員出任為委員。 |
11.5 |
永久會員不可參加委員會選舉及被選為委員。 |
11.6 |
家長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任期按學年計算,可連選連任;惟主席的連任以不超過兩次為限(即最長任期為六年)。學校委員的任期為一年,連任次數不限。 |
11.7 |
家長委員於任期內,若其子女離校,則不能繼續出任為委員;又或年中家長委員或學校委員出現空缺時,委員會有權邀請會員加入,填補有關空缺,並出任至現有的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但無須召開會員大會作出通過。 |
11.8 |
凡委員於委員會會議連續缺席三次而無合理解釋者,則當自動退出委員會。 |
11.9 |
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均為義務人員,他們不得接受任何報酬或受聘於本會內任何受薪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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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會員大會及委員會會議 |
12.1 |
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均由委員會負責召開。委員會須在舉行會員大會前不少於十四日發出通知書。如意外地遺漏向任何人士發出該通知書或該人士沒有收到該通知書,並不會使該會議無效。開會通知書可以書寫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 |
12.2 |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主席須在會上就本會的一般會務、財政狀況作出報告,及通過由委員會提出的動議。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代替主持會議。 |
12.3 |
委員會在接獲最少十分之一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聯名提出,列明討論某事宜的書面要求後,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知會會員的細則與周年會員大會相同。 |
12.4 |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基本及當然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如遇上出席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而導致會議不能舉行,委員會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而該次會員大會無須計算法定人數。 |
12.5 |
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在會員大會均享有投票權;而永久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不享有投票權。每名享有投票權的會員對每項動議只有一票投票權。表決須以舉手方式進行。 |
12.6 |
本會委員會每學年舉行最少三次會議。在委員會會議中,委員會7名委員構成法定人數。如遇上出席委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而導致會議不能舉行,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而該次會議無須計算法定人數。 |
12.7 |
在委員會會議中,只有委員享有投票權;列席會議者不享有投票權。 |
12.8 |
在會員大會及委員會會議中,若正反意見票數相同,主席則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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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財政 |
13.1 |
本會可向會員徵收活動費。 |
13.2 |
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符合本會的成立宗旨。 |
13.3 |
本會一切收入及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給各會員。 |
13.4 |
本會之一切收支,須有正式收據,並由司庫準確紀錄及妥善保存。 |
13.5 |
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戶口。提取款項的所有支票,須由司庫或主席及副主席(校方代表)二人聯署方可生效。 |
13.6 |
義務司庫須於委員會的會議及會員大會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
13.7 |
本會財政獨立,委員會全權負責本會的財政營運,與學校並無關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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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核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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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目須每年交由義務專業人士核數,並在會員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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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修改會章/解散家職會 |
15.1 |
本會會章的任何修訂,必須先提交委員會討論,再得學校書面同意及由一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大多數通過,方可生效。 |
15.2 |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會員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方可生效,而載有關於本會解散詳情的動議的通知書須於該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十四天前郵寄至每名有投票權會員的登記地址。若有任可餘下的資產,須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其他慈善團體作慈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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